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国家政权体系,它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或者说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的实质是一种委托,即人民把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制度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些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正是因为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这一层,说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
第二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行使。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这实质上是一种人民权力的再委托。“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工作。这一层,说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第三层,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也就是说,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由于各种国家机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别。这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关系。这一层,讲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第四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人大的职权作了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上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大集体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都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各种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层,说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五层,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包括根据当地民族特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当变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一层,讲的是国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以上五个层次,或者五个方面,是紧密结合的整体,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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